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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市威玛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国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407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40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市威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3602单元腾空交还钟海强;

三、变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40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州市威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钟海强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交还上址房屋之日止的租金(每月按34743元标准计)及违约金(自2017年11月6日起,以同期应付而未付的租金为基数,每日按0.05%计至付清上述租金之日止;该违约金总额以欠付的租金总额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016.6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威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923.6元、上诉人广州市国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23
发布日期 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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