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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618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七项; 二、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618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 三、变更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618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为:广州五行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照1500元/月的标准向广州广一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支付涉案物业从2018年6月7日至2019年5月31日止的物业占用费; 四、变更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618号民事判决的第四项为:广州五行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照300元/月的标准向广州广一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支付涉案物业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 五、变更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618号民事判决的第五项为:广州五行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照3000元/月的标准向广州广一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6月14日至2019年5月31日止的逾期归还涉案场地的违约金; 六、变更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618号民事判决的第六项为:广州五行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广一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租金(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6月6日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的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分别以当月欠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为本金,自欠款当月6日起计至实际结清欠款之日止,其中自2018年1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欠款实际结清之日止)。 七、驳回广州广一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69元,由广州广一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广州五行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69元;财产保全费473.80元,由广州五行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46.5元,由广州广一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广州五行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4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