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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20490号民事判决第二、五项; 二、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2049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六项; 三、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当在粤BDXXXX车的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120000元; 四、被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罗湖支公司在粤BCXXXX车的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120000元; 五、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当在粤BNXXXX车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80903.74元; 六、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7709.72元,由被上诉人***负担4000元,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8000元,被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罗湖支公司负担4000元,被上诉人深圳市汇丰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09.72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621.90元,由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1810.95元,由被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罗湖支公司负担1810.95元,两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上诉人***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21.9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