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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苏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和燕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和燕路支行剩余借款本金39617.5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南京苏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和燕路支行对发动机编号为16BT208600F5C的挖掘机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和燕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7.24元,减半收取678.62元,由***、***、南京苏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8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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