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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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汇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103民初1488号 原告:万汇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伟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光译,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 负责人:杨松山,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万汇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万汇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万汇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质彬 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敏 |
| 裁判日期 | 2020-05-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