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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洪韦盛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鸣江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剩余租赁保证金1367136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鸣江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深圳市洪韦盛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4341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1590元,由原告负担89099元,由被告负担318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