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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3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3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南京陆壹体育文化有限公司124734元,并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三、驳回南京陆壹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56元减半收取2778元,由陆壹公司负担1557元、***负担12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38元,由陆壹公司负担1239元、***负担99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