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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雅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融邦机电有限公司
重庆钢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重庆市升旭机械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
重庆君洲机械有限公司
重庆宗洋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雅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宗洋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60151.11元,并支付罚息(截至2017年12月21日的罚息为96361.03元;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再上浮50%计算,利随本清);

二、被告重庆融邦机电有限公司、重庆君洲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市升旭机械有限公司、重庆钢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雅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42.4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242.46元,由被告重庆雅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融邦机电有限公司、重庆君洲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市升旭机械有限公司、重庆钢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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