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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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昌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报路支行 重庆市好盈财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好盈财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报路支行截至2019年3月20日的借款本金872465.58元、期内利息51999.47元、复利1988.16元,本息合计926453.21元; 二、被告重庆市好盈财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报路支行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872465.58元为基数,复利以51999.47元为基数,均在借款利率年利率6.5%基础上上浮50%后计算); 三、被告重庆市昌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市好盈财商贸有限公司所欠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报路支行的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给付款额及案件受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报路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64元,减半收取6532元,由被告重庆市好盈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