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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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东水泥重庆合川有限责任公司 新兴栈(重庆)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聘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煜烁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煜烁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聘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运输费264969.0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7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575元,由被告重庆煜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重庆市聘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垫付,被告重庆煜烁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重庆市聘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