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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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宇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致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华远电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致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技术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致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华远电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25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驳回原告西安华远电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西安华远电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告广州致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