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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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新工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力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浙江富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力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日签订的《购销合同》;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力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富新工贸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货款606100元,并赔偿以2552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日起;以3509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8日起,均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三、原告浙江富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佛山市南海力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购销合同》中的相关设备。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36元,减半收取计5418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力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