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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初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初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款本金1.9亿元、利息3576800元、手续费6283200.01元及罚息(以199860000.01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3%的标准计算); 四、驳回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的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79274元,由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艾斯弧(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天夏聚盈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492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已交纳)。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艾斯弧(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天夏聚盈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39911.11元,由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11.11元(已交纳),由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8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