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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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郭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923.95元(截止至2020年4月16日),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按年利率10.08%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8元,减半收取计1179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