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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武汉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65,6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武汉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0,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6日起;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3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武汉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4元、保全费730元,合计2,3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