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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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澳五金电子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06民初5194号 原告: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楼荣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练,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盛澳五金电子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归福。 原告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盛澳五金电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盛澳五金电子工贸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盛澳五金电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货款64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7月11日、2017年1月11日、2017年7月11日起,分别以21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13元,由被告承担11390元,由原告承担123元,原告已预交的1139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139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尚静 人民陪审员魏杰 人民陪审员王秋梅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蔡晓洁(兼)书记员许彧燊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