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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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借款53636元、违约金3218.16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6日起以536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被告***抵押的车号牌粤B×××**小型普通客车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7元,由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715元,被告***负担12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