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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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32461.69元、利息856.88元、并支付计算至2019年5月27日止的罚息414.56元、利息复利4.83元(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内年利率7.68%和逾期年利率11.52%分期计算至2019年6月24日;自2019年6月25日起,罚息、复利按照年利率11.52%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4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