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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公司永昌营销服务部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在冀T×××××号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共计12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公司在云A×××××号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无责任医疗费用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100元,共计1100元。

三、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公司永昌营销服务部在云M×××××号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无责任医疗费用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100元,共计1100元。

四、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云A×××××号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无责任医疗费用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100元,共计1100元。

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在川C×××××号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无责任医疗费用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100元,共计1100元。

六、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在冀T×××××号车投保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1295.6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各项赔偿费用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款交本院转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6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20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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