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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玉溪玉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楚雄市苍岭镇陈国祥建材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云23民终3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姚安县人,个体工商户,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系***之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楚雄市苍岭镇***建材店,经营场所:楚雄市苍岭镇李家村委会刘家屯村,工商注册号:***3。

经营者:***,男,****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嵩明县人,楚雄市苍岭镇***建材店经营者,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现住云南省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明,云南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楚雄市苍岭镇***建材店(以下简称“***建材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楚雄市人民法院(2019)云2301民初5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建材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19年1月,普有能因欠债无力偿还,以钢材可能要涨价为由,谎称帮助***购买钢筋,骗取***信任后,普有能到***建材店即楚雄市苍岭镇“鑫晟钢材店”联系老板***和老板娘张树梅购买钢材,约定以4100元每吨的价格购买41吨钢筋,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2019年1月31日13时许,***支付1万元定金给普有能,后普有能支付1000元定金给“鑫晟钢材店”,***建材店将19件钢筋共计41.647吨,运送至楚雄市鹿城镇彝海社区鲍家安置小区***的建房工地,途中普有能让***准备货款,货车将钢筋运至楚雄市鹿城镇瑞东路“中国石油”加油站外公路边,***清点了钢筋,随后将176000元货款拿给普有能,普有能向***出具一张186000元人民币的收条。后在钢筋卸货过程中,普有能谎称要向***催要货款携款逃离现场。2019年2月1日,***向楚雄市公安局报案,楚雄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移送起诉后,普有能因上述犯罪事实被楚雄市人民法院(2019)云2301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犯诈骗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继续向普有能追缴非法所得186000元。涉案钢筋一直堆放在***的建房工地上,2019年除夕,***将该批钢筋转移至楚雄市彝海社区鲍家安置小区会议室堆放,截止开庭时止,***称该批钢筋仍堆放于楚雄市彝海社区鲍家安置小区会议室。

一审法院认为,本院在(2019)云2301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普有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现金共计人民币186000元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该判决已明确***系刑事被害人,普有能诈骗的客体是***的186000元人民币,而非本案涉案钢筋,判决书针对***的损失已判决向普有能继续追缴该笔非法所得186000元;其次,普有能为骗取被***的人民币186000元,与***建材店形成钢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建材店与普有能之间的钢筋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钢筋理应返还***建材店。综上,***占有涉案的41.647吨钢筋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理应予以返还。***建材店提出要求***承担自2019年1月31日至11月30日共计10个月因钢筋被扣押所造成的损失8500元,并按贷款年利率继续计算损失至钢筋返还为止的诉请,因***建材店未能提交证据证实与***之间有合同关系或有相关约定,***虽无权占有钢筋,但该批钢筋系因普有能的刑事诈骗转移存放地点,并非***行为所致,主张承担损失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提出要求支付运费和装车费1000元的诉请,在庭审中***建材店认可已收到普有能支付的定金1000元,且愿意用此定金折抵该项诉请中的费用,此系***建材店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对此不再予以判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建材店钢筋41.647吨(共计19件,其中玉昆牌螺纹钢15件、昆玉钢4件,堆放于楚雄市彝海社区鲍家安置小区会议室);二、驳回***建材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54元,由***负担(未交,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款交本院)。

二审庭审中,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事实的意见,上诉人***、被上诉人***建材店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故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本案法律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归纳诉辩双方的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对涉案钢筋的占有是否系无权占有,是否应予返还。二、一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

关于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楚雄市人民法院在(2019)云2301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普有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现金共计人民币186000元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已明确***系刑事被害人,普有能诈骗的犯罪客体是***的186000元人民币,而非涉案钢筋,针对***的损失已判决向普有能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86000元,***占有涉案的41.647吨钢筋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属于无权占有,应予以返还。上诉人***上诉主张其与普有能之间确立了买卖关系,已向其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实际占有钢筋,不应承担返还义务,因普有能与其建立的买卖关系系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其产生错误认识,其目的是骗取钱财,并非日常交易活动中的买卖行为,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建材店在起诉时将普有能列为被告,但在诉讼中又撤回对普有能的起诉,上述行为属于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已裁定准予撤诉,审判程序并无不当。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18元,由***负担(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3-30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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