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理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理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理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大理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质保金666913.92元,以及该款项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大理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04元,减半收取9602元,由原告大理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570元,被告大理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0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21
发布日期 2020-06-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