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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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栗坡县红银木业有限公司 麻栗坡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返还麻栗坡县红银木业有限公司工程款218265.83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218265.83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3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麻栗坡县红银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9.00元,减半收取3129.50元,由麻栗坡县红银木业有限公司承担867.00元,***承担226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