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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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福生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兵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呈贡俊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呈贡俊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支付租金519174元及该租金自2019年11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呈贡俊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79元,由被告***负担6438元,原告呈贡俊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负担120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