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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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 杭州集美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2515号民事判决和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4民初3504号民事判决; 二、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集美食品有限公司货款194778.8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杭州集美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7394元,减半收取18697元,由杭州集美食品有限公司承担17548元,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承担11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233元,由杭州集美食品有限公司承担17742元,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承担24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