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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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502民初10433号 原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方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春(特别授权),翟亚(一般授权)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