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杨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杨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武汉万达兴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50,000元; 二、被告湖北杨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武汉万达兴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86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125元,由被告湖北杨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