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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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高精船用设备有限公司 金海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德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南京高精船用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25.7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25.7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原告(反诉被告)南京高精船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53.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501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56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南京高精船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三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