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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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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9)内2502民初276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9)内2502民初27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上诉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锡林郭勒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南某1医疗费等各项损失416327.0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96元,由被上诉人赖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92元,由上诉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锡林郭勒盟中心支公司负担2192元,由被上诉人南某1负担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5-13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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