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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归还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999800元、利息1185504.58元(截止到2019年9月3日),本息合计8185304.58元,并继续支付利息(以69998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3593‰,从2019年9月4日开始计算)直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为止,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就位于呼和浩特市××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XXXX号、他XXXX号为呼房他证新城区字第201611672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98元(已交34549元,缓交3454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13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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