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2019)新2101民初8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吐鲁番实强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840800.47元”、第三项即:“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四项即:“驳回原告吐鲁番实强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2019)新2101民初8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吐鲁番实强商贸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251679.60元。 以上款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924.42元,由吐鲁番实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71.69元、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052.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36元,由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