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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9866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