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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办公用房(权1954611、权1954612)的查封及抵押(原抵押登记作废)。

二、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办公用房(权1954611、权1954612),归买受人康明婧(身份证号码5101051989××××××××)、黎博文(身份证号码5101051994××××××××)、孟振(身份证号码5101821986××××××××)共同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康明婧、黎博文、孟振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康明婧(身份证号码5101051989××××××××)、黎博文(身份证号码5101051994××××××××)、孟振(身份证号码5101821986××××××××)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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