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办公用房(权1954611、权1954612)的查封及抵押(原抵押登记作废)。 二、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办公用房(权1954611、权1954612),归买受人康明婧(身份证号码5101051989××××××××)、黎博文(身份证号码5101051994××××××××)、孟振(身份证号码5101821986××××××××)共同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康明婧、黎博文、孟振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康明婧(身份证号码5101051989××××××××)、黎博文(身份证号码5101051994××××××××)、孟振(身份证号码5101821986××××××××)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