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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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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的各项损失509748.78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2000元(不含诉前垫付的10000元医疗费)、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65300.7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24527.38元;上述款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二、原告***退还被告***垫付费用56604元;上述款项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一审裁判文书诉讼费预交)款汇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须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足额交纳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5-15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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