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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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摩尔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摩尔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支付尚欠货款48136.6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48136.6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成都摩尔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成都摩尔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退还保证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7元,保全费618元,由成都摩尔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