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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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十堰市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4081.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 二、原告***受偿后十日内返还被告***预先垫付的费用3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3526元,减半收取1763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