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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王永名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罗锋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张晋玮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谭远盛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郎正华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孙成全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 七、被告人谭胜优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 八、被告人刘韶东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所处罚金已缴纳)。 九、被告人王振华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所处罚金已缴纳)。 十、被告人邓华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所处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