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枣阳本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枣阳本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出让价款126万元; 二、枣阳本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约金,以12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4年3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90元,由枣阳本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10040元,由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905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