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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众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众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80780元及经济损失(以58078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本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众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900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众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3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9-30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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