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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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危险驾驶罪 |
法院 |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9)冀0121刑初28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高敏所宣告的缓刑。 二、被告人高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与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已缴纳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