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500元)、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共计16780元,被告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保险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各项损失共计1367.5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计202元,由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7元,***负担75元,***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2元,予以退还1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0-07-0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