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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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县华荣兴业化工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塑料制品厂 天津康芃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塑料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雄县华荣兴业化工有限公司货款4702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7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塑料制品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