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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洪力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明发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大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洪力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完成“西昌盛世建昌消防工程”工程款4200955.51元。 二、被告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洪力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西昌盛世建昌消防工程”工程款4200955.51元的逾期付款利息(以4200955.51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76.00元,减半收取计20738.00元,由被告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