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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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四川华乘万青置地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巨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赛利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成都巨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项18419324.53元并支付资金利息(利息标准按照《委托担保协议》约定利率的150%,分别按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支付之日起,计算至成都巨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方式及金额参见附表)”、第二项即“成都巨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48000元”; 二、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四川赛利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华乘万青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判决在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巨业园林公司追偿”、第四项即“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提供的抵押物(以成房他权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书》为准)享有抵押权,有权在成都巨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一、二项判决的还款义务时,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巨业园林公司追偿”、第五项即“驳回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成都巨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1700000元; 四、如果成都巨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三项义务,四川赛利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华乘万青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在上述一、三项判决义务范围内向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川赛利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华乘万青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成都巨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五、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提供的抵押物(以成房他权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书》)享有抵押权,有权在成都巨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三项义务时,以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成都巨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816.37元,由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100元,成都巨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赛利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华乘万青置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5716.37元;鉴定费369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75916.37元,由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0元,***负担165916.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