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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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诈骗 |
法院 | 高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耿瑞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雪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5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耿瑞坤将诈骗所得财物退赔给被害人庞某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