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邯郸市三木照明标牌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邯郸市三木照明标牌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1745.22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9元,减半收取计1724.5元,由原告负担720元,由被告负担100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