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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_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儿村支行
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
张家口市宣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塔儿村信用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截止2020年4月13日利息41931.73元(2020年4月14日之后的利息按原贷款利率月利率千分之7.975上浮50%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39元,减半收取计15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8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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