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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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荣昌(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为清偿的款项5469.16元及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付违约金; 二、驳回荣昌(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荣昌(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