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538333.21元,利息11406.72元、罚息133.65元、复利144.2元,合计550017.78元及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29662元; 三、若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名下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xxxx室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69元、诉讼保全费3570元,合计833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8-09-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