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福州裕王酒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危险驾驶罪 |
法院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人郑翔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