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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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长汀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刘亮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陆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止)。 二、作案工具切割机五台、叉车一辆、工具箱二个、电缆线一摞(现由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保护局存放管理)予以没收,变价款上缴国库。 三、拆解后的铅板和未拆的废旧铅蓄电池15吨、电池壳3085个、已冶炼好的铅锭成品13.29吨及其他原材料约58吨(现由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保护局存放管理),予以没收,由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保护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